2007年5月2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南京新规严罚醉驾 “关公”肇事慎判缓刑
王骏勇

  南京法院5月25日出台新规定,对交通肇事犯罪中涉及肇事逃逸、酒后驾车等五类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罚,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。
  为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、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》,规定交通肇事犯罪中,被告人有交通肇事后逃逸、不积极救助被害人、致损害后果扩大的,酒后驾车、无证驾驶的,超速50%以上的,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,以及驾驶无牌、套牌车辆等五类情形,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,将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。
  按照规定,对被告人能积极赔偿、真诚悔罪,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的,且有自首、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法定、酌定从轻情节的,法院将酌情从轻处罚,但谨慎适用缓刑。